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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來自聯合新聞網

建教生是學生 不是廉價勞工

【聯合報╱朱惟庸/國中教師(花縣吉安)】 2014.07.02 02:42 am 如英文聽力 英文自學果是您的孩子,願不願意讓他在未滿十八歲的學生時代,就工作八小時以上?讓他工作八小時後,領比勞基法規定的最低薪資還要低的工資?讓他工作到晚上八點以後?聯合報七月一日報導「保障過頭?教部擬修建教生權益保障法」,以下就主張修法理由的不盡合理之處,請社會大眾與立委諸公三思。第廿二條,每天工作八小時的修法理由:「家境不好的學生,無法貼補家用」、「製造業、美容美髮業用人很難配合」來看,建教生的身分是「學生」,「學習」才是他們最重要的責任。經濟有困難,現在的社會福利制度與民間愛心,足夠讓學生衣食無虞的完成學業,「貼補家用」不該是學生學習的目的,當然也不該排擠學生學習的時間。如果無法配合學習目的,負責人本就該考慮不加入建教合作。第廿二條,最低薪資一九二七三元,不能加班的修法理由是「學生來學功夫,還要付費二萬元」、「不如請助理」。「不如請助理」的心態,更證明本條法律的必要性,如果真的僅想找接受勞基法最低薪資的員工,請憑本事找成年人,別剝削這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學生。第廿四條最晚八點下班,不能讓學生上夜班的修法理由是「白天讀書的學生無法夜間實習」、「印刷、電子、美髮等二、三班制企業無法配合,剝奪學生實習機會」,試問,一個晚上要上班到夜間八點以後的孩子,白天怎可能有精神學習?學生的本質是「學習」,不應受任何理由剝奪,如果真的只能在夜間八點後排工作,這樣的企業本就不適合建教合作。有心的企業主,願意供實務學習經驗給在學生,是社會大眾樂見的。在提升企業形象的同時,也不該忘卻社會責任,對於屬於弱勢族群的建教生,期盼以助其成長,而非找到廉價勞工的心態面對。最後,主張修法者認為:「…實際上是『約束』跨國企業與廠商,迫使一些國際連鎖餐旅業、科技廠商退出『建教合作』區塊,據悉至少有三千名建教生受影響,對職技體系是非常嚴重的傷害。」觀點,更不可取,如果放任修法,讓國際間知道台灣是個「讓未成年學生每日工作八小時以上,晚上工作到八點以後,卻領不到基本工資」的名聲傳出去,恐怕才是對台灣最嚴重的傷害吧?

新聞來源http://forum.udn.com/forum/NewsLetter/NewsPreview?Encode=big5&NewsID=877779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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